至少以21年年底的思维来看,林灰刚才想到的也不是什么铤而走险的办法。
林灰所想的方法完全可以合乎规矩进行操作。
但很无奈,现在是2014年,想要进行同样的操作是不可能的。
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在前世往后几年的数据挖掘一应事宜已经完成程序化、规范化。
涉及到数据的利用以及数据安全方面有明确的《数/据/安/全/法》。
该法律开宗明义第一条就说明了:“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國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在《数/据/安/全/法》这部法律中对于数据利用和数据安全的很多东西都进行了相当明确的规定。
涉及到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数据安全审查、数据出口管制之类的自不必说。
比较关键的在于这部法律明确了数据分类分级与核心数据保护制度同时明确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工作协调机制。
按照这两条的话,无疑意味着将有國家层面出面对一些数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从而对于数据分级。
虽然看似是对数据管制更严了。
但这对于真正踏踏实实的本分人反而是好消息。
为什么这么说呢??
很多事情都是不怕有明确规定,就怕无可无不可那种情况。
无可无不可意味着灰色地带,有的人游走于灰色地带很开心,那只能说是傻大胆了,是真的不拍秋后算账。
反正林灰是觉得这种牵扯到大宗利益的东西有明确的制度比较好。
有明确的制度代表着正规化和合理化。
这对于从业人员是重大利好。
同样以该法内容来说吧,在该法中明确表示了國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明确表示了國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
此外还明确表示了國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这些无疑是像林灰这种本分的技术从业者的福音,因为这代表了國家对合理合规的数据利用的明确承认。
按照该法,在筛选出一些涉及到國家安全以及國家利益的关键数据之后。
一些普通数据其实是可以基于此进行合理利用的,哪怕是商用只要不违反规定也是完全可以的。
这对于规规矩矩的技术人员简直就是重大利好。
可以说在有该法通过后涉及到数据利用在我國才真正步入了正轨。
反正比现在[2014年]的情况要好。
现在的情况是,涉及到数据的挖掘和利用基本没明确的法律。。
别说是涉及到数据挖掘和数据利用这事没啥法律了。
就是对“数据”、“数据处理”以及“数据安全”的明确立法定义也是在前世2021年才正式出来的。
没有明确的确定,使得线下涉及到数据利用无论是数据挖掘还是数据处理在我國当下实际上都是灰色地带的。
虽然说对于一般人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涉及到数据这东西,林灰觉得还是不要太任性。
普通人对数据可能无感,但技术人员可丝毫不敢小瞧数据的价值。
随着人类社会进入数字化时代,网络空间、物理世界和人类社会开始实现深度融合。
数据可不仅是网络空间自身运行的产物,也是物理世界、人类社会运行的数字画像,蕴含着数字化世界的运行规律。
在数字化时代,数据同时兼具國家安全、数字经济、社会治理、个人隐私等多个属性。
这种情况下,很多时候数据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如此,很多涉及到数据方面的事情即便没有关于数据本省的法律办你。
折腾出大动静来也总有一款法律适用你。
这种情况下,林灰觉得涉及到数据不可以太任性。
甚至于如果有可能,林灰觉得应该尽快推动《数/据/安/全/法》提前问世。
哪怕是花上一定的代价也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