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地铁上带孩子乞讨的大多数不是人贩子?这要先讲一讲职业乞丐这件事。
一般人的认知里,成为乞丐是失去生活保障不得已寻求社会救助的方式,一般以老年人和小孩居多。刘绍华在对四川凉山这一流浪人口较多的地方的研究表明,相当多的贫困地区的诺苏人“流浪者”最初只是怀着去外面的世界闯荡冒险的心理。进入了城市,却并没有出路,缺乏相应的技能,沦为了乞丐、小偷和扒手。救助站的设置当然是有必要也是有用的。
然而如今,职业乞丐已经占据了城市乞丐的八成左右,早在八十年代末开始就已经是乞丐群体的大多数。青壮年乞丐也越来越常见。他们一般是贫困农村来的流动人口,有建立在地缘和亲属关系上的网络,同村同乡彼此照应,也有着相应的乞讨技巧的培训(比如:选择什么地段,什么时间,哪些人更容易掏钱,等等)。
成为职业乞丐,与其说是迫不得已,倒更不如说这是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理性的经济行为。在孙志刚事件废除收容制度之前,“屡遣屡返”的现象一直令救助站为之头疼:只要进城乞讨远比留在贫困农村种田的收入更为丰厚,职业乞丐就会一直存在。“种地一年,赚不过打工一个月”,学者黄宗智称之为“半耕半工的过密型生产”早在九十年代就已经成为农村普遍的家庭生产模式。而无论是这些职业乞丐本人还是村里干部,大多都一视同仁地称此为“外出打工”。
而这些职业乞丐,往往会捎带上自己或租用的孩子。有些村每年都有数百人领着孩子去外地乞讨。比如曾被各大媒体报道的“千人外出乞讨”的甘肃岷县小寨村和虎龙村,或者贵州凯里“乞丐乡”,虽然决不能因此就污名化地说当地是“全民皆乞”,但是数量确实惊人,职业乞丐的人数遍布全国各地。当地小学的老师和校长在采访中曾表示,特别是中小学寒暑假,村里的小孩差不多全跟出去了。一个小学大约六成的学生会在假期(尤其是春节),去外出“讨学费”。有些小孩十一二岁才念小学,有时也并不是因为穷,而是从小随父母出去乞讨了。然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权益保护,又极其欠缺。只提禁止儿童乞讨,却不提相应的社会救助,对改善这样的情况,并无任何好处。
那么,为何经常会看到各种残疾小孩乞讨呢?他们是被拐卖后给特意打残废的吗?
这里以有名的“乞丐村”安徽阜阳集镇宫小村为例。当地人管残疾小孩叫“瘫子”,带残疾小孩行乞则被称为“带瘫”或“带香”(意思是手脚残疾者特别赚钱所以很吃香),丐头则相应被叫成“香主”。当地日常问候的一种,就是“带瘫子了没有”。
可是,这么多的残疾小孩上哪找呢?以宫小村为例,他们的“瘫子”是去阜阳当地甚至其他省份的贫穷地区找的,必要时还会出一点介绍费,甚至想各种办法,通过地方残疾人协会或组织去搞到残疾儿童的名单。对残疾小孩的家长而言,这只是“招工”,管吃管住,要签订租用合同,要收取对方押金,发生意外还要问丐头赔钱。一般来说越残疾越畸形,就越抢手。当年就有调查记者发现,平日村里家家户户的“瘫子”像猴一样圈养着,并不给外人接触。原因说起来,除了避嫌,这样做一则是为了防止被其他丐头挖走,个别机灵的“瘫子”可能会“跳槽”去其他出价更高的“香主”那儿;二则是带出去之前要进行一些基本的培训,至少要会叫得出“父母”的名字和基本信息,以顺利规避沿路乞讨时相应的盘查。
这样的情况当然会促成儿童买卖,但实际中也并没有人想象得那么常见,因为要考虑成本。职业乞丐选择的小孩一般在8-15岁之间——太小了容易得病,太大了则不好控制。2004年前后租一个“瘫子”的报价通常是每年3000-4000元,买一个大约6000元左右。虽然乞讨个小半年就一定可以赚回本,但买“瘫子”的也并不多。因为“瘫子”不务农不干活,照顾起来颇费心,而且长到一定岁数后就没那么好管制了,一言不合就罢工,没准还会报警声称被虐待或遭拐卖。当地基层的警方对这一类性质的纠纷,也颇为头疼。
那么,会不会有拐卖小孩强迫行乞,为了赚更多钱而强行打残的情况呢?考虑到卖孩子的利润,这样并不合算。接下来会讲到,将拐卖的小孩用于行乞,在儿童拐卖的各种去向中,实际上只占非常小的一部分——比如下文要讲到的山东省,这个比例只有2,在其他省份甚至更少。
总结起来就是:整个收养渠道和福利院体制,存在着各种不足和不畅,导致想要收养孩子的个人和家庭,却无法通过正规渠道来满足这样的需求;而另一头,一些应该被合法收养和再安置的儿童,最终无法被正规合法地收养。如此的供需错位,最后滋生了整个拐卖儿童市场的出现。而这样一个扭曲混乱的黑市一旦形成,连带的利益链条就很难铲除干净。